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各區(功能區)發改部門,市物業管理協會,各物業服務單位: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通知如下:
一、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管理、養護、維修,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和綠化養護等,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物業服務費用的列支范圍以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為準。
二、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三、采用包干制收費的住宅物業(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余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其中高層(有電梯)最高收費標準為3元/平方米*月,多層(無電梯)最高收費標準為1.90元/平方米*月;自有產權車位、車庫最高收費標準為70元/車位*月(含公攤水電費,子母車位按照普通車位的1.5倍收費)。
五、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指導價標準范圍內,依法與業主協商,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后,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六、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服務,物業服務費標準原則上由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確定,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報所在地的區(功能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負責前期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物業銷售或建設單位交付物業時,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費標準,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七、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確需超過政府指導價的,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向所在地的區(功能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功能區)價格主管部門對該物業管理成本、調價的合理性、必要性等情況進行審核,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八、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方式和標準、共用水電、電梯等費用的分攤方式和范圍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增設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強制性服務項目和收費。
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處及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接受業主和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
十、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